法治與人情
集團財務管理部 溫錦云
時??措娨暫途W(wǎng)絡,總是能看到許多違法事件,偷盜、搶劫、貪污、殺人各種新聞層出不窮。為什么在法治發(fā)展取得巨大成果的今天還會有這么多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徇私枉法的事情出現(xiàn)呢?這讓我想到了一句話: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張居正《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大意是,天下之事,制定法令并不難,難的是切實貫徹執(zhí)行法令;聽取眾人意見并不難,難的是讓這些意見真正發(fā)生效力。在法治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盡管我們已經(jīng)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在立法領域我們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法的實施效果依然不如人意。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在司法過程中總是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xiàn),特別是人民群眾對于很多裁決經(jīng)常產(chǎn)生異議,有人就會開始懷疑司法的公正。既然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么法律不能滿足所有人的意愿。在我看來,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更何況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感情和思想,對于事物的看法肯定也是各不一樣的。我在網(wǎng)上看到這樣兩則案例:
案例1:郎計紅為了給自己身患尿毒癥的妻子透析用的救命錢,到處借錢碰壁之后,“萬般無奈”之下去搶別人的包,最后被法院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元。對此判決結果輿論嘩然,因為按照《刑法》對搶奪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搶奪的金額,應該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量刑未免過輕了。
案例2:有一個名叫余有的農(nóng)民,被媒體冠上了“善良綁匪”的頭銜:他伙同他人綁架3個孩子,勒索15萬元未果,良心發(fā)現(xiàn)的他一邊催款一邊勸同伙放人,最后將身上僅有的20元錢給了孩子們,教他們一遍遍熟背回家的路線,自己則步行3個小時回家。最終,他因綁架罪被當?shù)胤ㄔ号刑幱衅谕叫塘?,并處罰金3萬元。判決一出,輿論也是爭議不斷,有人認為,余有很“善良”,對他的判決量刑太重,不夠人性化。
其實我們在新聞里看過很多上述一類人,他們曾是勤勉的同事、慈祥的父親、賢惠的妻子和孝順的子女,但是有一天他們卻成為了罪不可恕的犯人。或是為了病重的家人籌集費用上街搶劫,或為了擺脫家庭暴力鋌而走險,或為了讓臥病多年的親人擺脫病痛的折磨而痛下殺手。這些遭遇都令人震驚也讓人唏噓。就向郎計紅和余有,他們的犯罪行為,看似毫不相關,卻牽出了一個共同的問題:法治到底有情還是無情?一個因為救助妻子而搶劫法律格外“開恩”,一個綁匪“良心發(fā)現(xiàn)”卻還是沒有撼動法律依然要接受重重的懲罰。這也讓我開始思考: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法治與人情的關系?
那到底什么是法?什么是人情?
法:可以理解為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它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xiàn),也是國家的統(tǒng)治工具。它是一種調(diào)整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規(guī)范,是理性的產(chǎn)物。法治,顧名思義,就是以法律來治理國家。但是法治僅僅是要求我們依照律例去機械的判決嗎?我認為,法既然是全民意志的體現(xiàn),那么法本身的目的應該是在于維系社會、維系家庭、維系人與人之間的情感。
而人情,起初只是一種私情,是以個體為中心,隨著親人、朋友、熟人等范圍的擴大逐漸由厚變薄,人各有不同,這種人情必然存在個體性和主觀性的特點。但是當這種以個體為起點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圍內(nèi)能夠并存,相互之間能夠理解和尊敬,就變成了人之常情和普遍之人性。這種意義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為情理和民情,也就是今天我所講的人情。
在西方國家,法治較為成熟,法治信仰是西方法治社會的根基,即法治是人們可以以任何代價去追尋的理想。但是在中國,幾千年來都是以儒家思想為正統(tǒng),倡導以“仁、教”治天下。并且一直以來宗族思想占據(jù)主導,“人情”觀念極其濃厚。而依法治國要求的是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要求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tǒng)統(tǒng)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法治的實施必定受到我國人情社會的文化基礎的影響。法治和人情的沖突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點:
1、法律不能完全體現(xiàn)人情。一般來說,法律大多數(shù)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而這些機關最終是由特定的人組成的,立法者的經(jīng)驗和理性能力也是有限的,雖然他們代表國家來制定法律,但他們又是獨立的,有著自己的思維方式和價值關系,所以他們制定出來的法律規(guī)范是不可能完全體現(xiàn)人情的。而且法律是對歷史經(jīng)驗的總結,不具有超前性,隨著不斷變動的社會需求法律并不具有相應的應變能力來解決糾紛。而人情作為一種觀念,是人們面對現(xiàn)實生活形成的一種智慧和常識,它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在這一方面法律和人情是不相匹配的。
2、人情與法治的要求相抵觸。法治社會以法立國,以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阿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地位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應該有最高的權利,人們應該信仰法律。而人情則傾向于顛覆這種精神,大家對于法律意識淡薄,更多的依靠個人情感來看待問題。這使法律作用的范圍、程度打些折扣,往往對有些人適用,對有些人不適用,有些時候有些地方適用,有些時候與地方又不適用。在很多案例中,大多數(shù)人同情弱者,認為弱者違法或者犯罪都是情有可原的。這就不是法治的精神。試想,若法令法規(guī)對有些人適用,對有些人不適用,顯然既不平等,也不公正。特別是如果對弱者法外開恩,人們可能會對法律產(chǎn)生一種誤解,變成縱容大家違法,是不是我無路可走就可以違法?我遭遇凄慘法律是不是就會給我格外開恩?這也不是依法治國的目的。
雖然法治和人情存在對立的一面。但是在中國大家都聽說過“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樣的說法,這里的人情,指的就是“情理”、“民情”,法律的產(chǎn)生正是是為了保障這種“人情”,所以無論如何法治與人情是分不開的。春秋戰(zhàn)國以來,我國的法律便分別以儒家和法家為主,法家講究以法治國,主張排除任何人情干擾、力行法治、法不阿貴、一律平等,而儒家講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國尊法家,得以統(tǒng)一六國,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壓使秦朝這個偉大的朝代僅僅生存了15年。而接下來的漢朝獨尊儒術,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義道德與正義,相比秦朝,西漢東漢共存在了422年。所以,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亂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應融情于法才能治國家。但儒家思想的弊端是這種模式容易傾向于道德法律化,只問動機,不問結果,人情取代了法治,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這并不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fā)展目標,為了實現(xiàn)依法治國,法治與人情應該如何取舍?
我認為,如果法律無時無刻都能體現(xiàn)“民情”,在執(zhí)法上司法上人情與法治的對立和沖突肯定就會有所改善,但是不能違背法治至上的原則,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我覺得應該充分考量中國社會的人情因素,立足中國人的行為方式,建設一種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治,讓人情與法律得到完美結合,而不是摒棄人情酷冷執(zhí)法。要想盡快實現(xiàn)中國的法治建設,應該讓法治和人情相結合,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立法、司法和普法。
首先是立法。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法律應當是良法,法治應當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標準之一就是正義。而“人情”是形成良法的淵源。中國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依靠統(tǒng)治者重視和體察民情,以民為本。因為現(xiàn)代社會利益多樣,公眾需求也存在差異,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也是參差不齊,立法需要面對各自錯綜復雜的利益判斷和取舍。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堅持法治原則、民主原則與科學原則。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努力制訂符合情理和民情的良法。特別是與人們社會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民事領域和中國社會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包括人倫、親情、公共的道德準則等應該更多的考慮到當中去。只有盡情盡理,法律才能在公眾心目中有號召力和生命力。法施之于民,人民的支持對于法的有效實施至關重要。
近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正是體現(xiàn)了人情和法律的相互融合。中國古代法典的重要特征就是引禮入法、法禮結合。在漢律中有恤刑制度,即老人、小孩、婦女、殘疾人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在定罪處刑時給予寬宥。在2011年2月,《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其中規(guī)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漢代還有親親相隱的原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原則延續(xù)到了清朝。在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修正案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這說明了在現(xiàn)代化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并沒有離開情理的范疇,很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在維護和尊重公民。
其次是司法。除了立法要考慮民情,在司法過程中更應重視。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上情理分析就成為檢驗法律正當性的一面鏡子。一旦制定法考慮不周,即沒有根據(jù)情理而立法,法官就應該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既定法的規(guī)則進行糾正。一個法意與人情相互交融的判決,才能真正說服人、贏得人心。達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既不以法傷情,又不以情淹法,并重情法,以共同為治。
司法者必須考慮到,對于“人情”的考慮是否為法律所容許,并且在司法者自由裁量權范圍,有沒有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司法既要考慮人情,又不能讓人情凌駕于法律之上,如此才能遵守法律,恪守法治原則。司法者在平衡這二者關系時,首先要考慮到,你所考慮的“人情”是不是與當下社會和普通人所具有的情感基本相通,并且你所考慮的“人情”從而作出的從輕幅度是否為普通人所能接受。司法工作人員心中應當有人情,這個人情不是私情、關系,而是人性、民情。追究、打擊犯罪不是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最后是普法,使民眾理解法律中的情、理。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法律與人情并不違背。但由于我國是從幾千年的人治社會跨越到法治社會,民眾的法律底蘊普遍不足,導致許多老百姓對法律觀念認識不到位,應該使所有民眾都能了解法律。使民眾不僅在理智層面上認同并接受法律權威,而且能在情感層面上尊重并信仰法律。讓大家知道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懲罰,更多的在于引導公民行為和保障公民權利。我國傳統(tǒng)人情意識的形成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現(xiàn)代化法治社會的進程必定也是曲折而漫長的。應該深入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律意識宣傳,只有人民對法律有所認識,了解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才會順理成章的運用法律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也敬畏法律不行違法之事。
縱觀我國法治建設發(fā)展歷程,要切合中國人情社會,使法治社會的思想植根于人民,可謂“任重而道遠”。而身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員,我們又能做些什么?
(榮獲二等獎)
以前總是覺得依法治國離我們很遠,那是我還沒有意識到,自己也是每天大家所說的公民、人民、群眾中的一員。法治其實跟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關,找工作的時候有《勞動法》,買東西被無良商家坑騙,就要知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行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更要了解《稅法》《經(jīng)濟法》《合同法》等。自己應該做的是,一方面是審視自己的一言一行,看是否有違法規(guī)法紀,即使是過馬路,也自覺地不去闖紅燈,從小事做起。另一方面看執(zhí)法者是否依法辦事,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要學法、懂法,以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要守法、護法,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贛州城投
贛州土地置業(yè)
贛州建工集團
民晟實業(yè)公司
紀檢舉報平臺
法治與人情
集團財務管理部 溫錦云
時??措娨暫途W(wǎng)絡,總是能看到許多違法事件,偷盜、搶劫、貪污、殺人各種新聞層出不窮。為什么在法治發(fā)展取得巨大成果的今天還會有這么多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徇私枉法的事情出現(xiàn)呢?這讓我想到了一句話: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張居正《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大意是,天下之事,制定法令并不難,難的是切實貫徹執(zhí)行法令;聽取眾人意見并不難,難的是讓這些意見真正發(fā)生效力。在法治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盡管我們已經(jīng)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在立法領域我們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法的實施效果依然不如人意。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在司法過程中總是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xiàn),特別是人民群眾對于很多裁決經(jīng)常產(chǎn)生異議,有人就會開始懷疑司法的公正。既然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么法律不能滿足所有人的意愿。在我看來,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更何況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感情和思想,對于事物的看法肯定也是各不一樣的。我在網(wǎng)上看到這樣兩則案例:
案例1:郎計紅為了給自己身患尿毒癥的妻子透析用的救命錢,到處借錢碰壁之后,“萬般無奈”之下去搶別人的包,最后被法院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元。對此判決結果輿論嘩然,因為按照《刑法》對搶奪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搶奪的金額,應該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量刑未免過輕了。
案例2:有一個名叫余有的農(nóng)民,被媒體冠上了“善良綁匪”的頭銜:他伙同他人綁架3個孩子,勒索15萬元未果,良心發(fā)現(xiàn)的他一邊催款一邊勸同伙放人,最后將身上僅有的20元錢給了孩子們,教他們一遍遍熟背回家的路線,自己則步行3個小時回家。最終,他因綁架罪被當?shù)胤ㄔ号刑幱衅谕叫塘?,并處罰金3萬元。判決一出,輿論也是爭議不斷,有人認為,余有很“善良”,對他的判決量刑太重,不夠人性化。
其實我們在新聞里看過很多上述一類人,他們曾是勤勉的同事、慈祥的父親、賢惠的妻子和孝順的子女,但是有一天他們卻成為了罪不可恕的犯人。或是為了病重的家人籌集費用上街搶劫,或為了擺脫家庭暴力鋌而走險,或為了讓臥病多年的親人擺脫病痛的折磨而痛下殺手。這些遭遇都令人震驚也讓人唏噓。就向郎計紅和余有,他們的犯罪行為,看似毫不相關,卻牽出了一個共同的問題:法治到底有情還是無情?一個因為救助妻子而搶劫法律格外“開恩”,一個綁匪“良心發(fā)現(xiàn)”卻還是沒有撼動法律依然要接受重重的懲罰。這也讓我開始思考: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法治與人情的關系?
那到底什么是法?什么是人情?
法:可以理解為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它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xiàn),也是國家的統(tǒng)治工具。它是一種調(diào)整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規(guī)范,是理性的產(chǎn)物。法治,顧名思義,就是以法律來治理國家。但是法治僅僅是要求我們依照律例去機械的判決嗎?我認為,法既然是全民意志的體現(xiàn),那么法本身的目的應該是在于維系社會、維系家庭、維系人與人之間的情感。
而人情,起初只是一種私情,是以個體為中心,隨著親人、朋友、熟人等范圍的擴大逐漸由厚變薄,人各有不同,這種人情必然存在個體性和主觀性的特點。但是當這種以個體為起點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圍內(nèi)能夠并存,相互之間能夠理解和尊敬,就變成了人之常情和普遍之人性。這種意義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為情理和民情,也就是今天我所講的人情。
在西方國家,法治較為成熟,法治信仰是西方法治社會的根基,即法治是人們可以以任何代價去追尋的理想。但是在中國,幾千年來都是以儒家思想為正統(tǒng),倡導以“仁、教”治天下。并且一直以來宗族思想占據(jù)主導,“人情”觀念極其濃厚。而依法治國要求的是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要求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tǒng)統(tǒng)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法治的實施必定受到我國人情社會的文化基礎的影響。法治和人情的沖突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點:
1、法律不能完全體現(xiàn)人情。一般來說,法律大多數(shù)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而這些機關最終是由特定的人組成的,立法者的經(jīng)驗和理性能力也是有限的,雖然他們代表國家來制定法律,但他們又是獨立的,有著自己的思維方式和價值關系,所以他們制定出來的法律規(guī)范是不可能完全體現(xiàn)人情的。而且法律是對歷史經(jīng)驗的總結,不具有超前性,隨著不斷變動的社會需求法律并不具有相應的應變能力來解決糾紛。而人情作為一種觀念,是人們面對現(xiàn)實生活形成的一種智慧和常識,它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在這一方面法律和人情是不相匹配的。
2、人情與法治的要求相抵觸。法治社會以法立國,以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阿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地位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應該有最高的權利,人們應該信仰法律。而人情則傾向于顛覆這種精神,大家對于法律意識淡薄,更多的依靠個人情感來看待問題。這使法律作用的范圍、程度打些折扣,往往對有些人適用,對有些人不適用,有些時候有些地方適用,有些時候與地方又不適用。在很多案例中,大多數(shù)人同情弱者,認為弱者違法或者犯罪都是情有可原的。這就不是法治的精神。試想,若法令法規(guī)對有些人適用,對有些人不適用,顯然既不平等,也不公正。特別是如果對弱者法外開恩,人們可能會對法律產(chǎn)生一種誤解,變成縱容大家違法,是不是我無路可走就可以違法?我遭遇凄慘法律是不是就會給我格外開恩?這也不是依法治國的目的。
雖然法治和人情存在對立的一面。但是在中國大家都聽說過“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樣的說法,這里的人情,指的就是“情理”、“民情”,法律的產(chǎn)生正是是為了保障這種“人情”,所以無論如何法治與人情是分不開的。春秋戰(zhàn)國以來,我國的法律便分別以儒家和法家為主,法家講究以法治國,主張排除任何人情干擾、力行法治、法不阿貴、一律平等,而儒家講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國尊法家,得以統(tǒng)一六國,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壓使秦朝這個偉大的朝代僅僅生存了15年。而接下來的漢朝獨尊儒術,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義道德與正義,相比秦朝,西漢東漢共存在了422年。所以,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亂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應融情于法才能治國家。但儒家思想的弊端是這種模式容易傾向于道德法律化,只問動機,不問結果,人情取代了法治,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這并不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fā)展目標,為了實現(xiàn)依法治國,法治與人情應該如何取舍?
我認為,如果法律無時無刻都能體現(xiàn)“民情”,在執(zhí)法上司法上人情與法治的對立和沖突肯定就會有所改善,但是不能違背法治至上的原則,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我覺得應該充分考量中國社會的人情因素,立足中國人的行為方式,建設一種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治,讓人情與法律得到完美結合,而不是摒棄人情酷冷執(zhí)法。要想盡快實現(xiàn)中國的法治建設,應該讓法治和人情相結合,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立法、司法和普法。
首先是立法。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法律應當是良法,法治應當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標準之一就是正義。而“人情”是形成良法的淵源。中國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依靠統(tǒng)治者重視和體察民情,以民為本。因為現(xiàn)代社會利益多樣,公眾需求也存在差異,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也是參差不齊,立法需要面對各自錯綜復雜的利益判斷和取舍。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堅持法治原則、民主原則與科學原則。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努力制訂符合情理和民情的良法。特別是與人們社會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民事領域和中國社會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包括人倫、親情、公共的道德準則等應該更多的考慮到當中去。只有盡情盡理,法律才能在公眾心目中有號召力和生命力。法施之于民,人民的支持對于法的有效實施至關重要。
近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正是體現(xiàn)了人情和法律的相互融合。中國古代法典的重要特征就是引禮入法、法禮結合。在漢律中有恤刑制度,即老人、小孩、婦女、殘疾人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在定罪處刑時給予寬宥。在2011年2月,《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其中規(guī)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漢代還有親親相隱的原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原則延續(xù)到了清朝。在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修正案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這說明了在現(xiàn)代化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并沒有離開情理的范疇,很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在維護和尊重公民。
其次是司法。除了立法要考慮民情,在司法過程中更應重視。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上情理分析就成為檢驗法律正當性的一面鏡子。一旦制定法考慮不周,即沒有根據(jù)情理而立法,法官就應該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既定法的規(guī)則進行糾正。一個法意與人情相互交融的判決,才能真正說服人、贏得人心。達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既不以法傷情,又不以情淹法,并重情法,以共同為治。
司法者必須考慮到,對于“人情”的考慮是否為法律所容許,并且在司法者自由裁量權范圍,有沒有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司法既要考慮人情,又不能讓人情凌駕于法律之上,如此才能遵守法律,恪守法治原則。司法者在平衡這二者關系時,首先要考慮到,你所考慮的“人情”是不是與當下社會和普通人所具有的情感基本相通,并且你所考慮的“人情”從而作出的從輕幅度是否為普通人所能接受。司法工作人員心中應當有人情,這個人情不是私情、關系,而是人性、民情。追究、打擊犯罪不是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最后是普法,使民眾理解法律中的情、理。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法律與人情并不違背。但由于我國是從幾千年的人治社會跨越到法治社會,民眾的法律底蘊普遍不足,導致許多老百姓對法律觀念認識不到位,應該使所有民眾都能了解法律。使民眾不僅在理智層面上認同并接受法律權威,而且能在情感層面上尊重并信仰法律。讓大家知道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懲罰,更多的在于引導公民行為和保障公民權利。我國傳統(tǒng)人情意識的形成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現(xiàn)代化法治社會的進程必定也是曲折而漫長的。應該深入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律意識宣傳,只有人民對法律有所認識,了解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才會順理成章的運用法律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也敬畏法律不行違法之事。
縱觀我國法治建設發(fā)展歷程,要切合中國人情社會,使法治社會的思想植根于人民,可謂“任重而道遠”。而身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員,我們又能做些什么?
(榮獲二等獎)
以前總是覺得依法治國離我們很遠,那是我還沒有意識到,自己也是每天大家所說的公民、人民、群眾中的一員。法治其實跟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關,找工作的時候有《勞動法》,買東西被無良商家坑騙,就要知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行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更要了解《稅法》《經(jīng)濟法》《合同法》等。自己應該做的是,一方面是審視自己的一言一行,看是否有違法規(guī)法紀,即使是過馬路,也自覺地不去闖紅燈,從小事做起。另一方面看執(zhí)法者是否依法辦事,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要學法、懂法,以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要守法、護法,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